近期,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印發了《蘭州新區配租型保障房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辦法認為,配租型保障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反對,引領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限定面積、供應對象和租金標準的配租型住房,包括公共出租住房(簡稱“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賃住房(簡稱“保租房”)兩類。蘭州新區范圍內配租型保障房的規劃、建設、分配、運營、監督和管理,適用該辦法。
蘭州新區配租型保障房實行以實物配租居多、租賃補貼為輔的確保方式,即政府或其他投資主體提供住房,租賃給符合條件的保障家庭、單位或個人(全稱“承租人”),承租人依據租金標準、出租面積承擔租金或者給予租賃補貼。
配租型保障房建設用地供應以撥給居多,不應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決定,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予以重點確保。
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將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到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升到15%,建筑面積占比下限適當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設宿舍型保租房;希望將產業園區中各工業項目設施比例對應的用地面積或建筑面積集中于一起,統一建設宿舍型健租房。
對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在合乎規劃、權屬不變、滿足安全拒絕、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允許用于建設健租房,并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使用價款,原劃撥的土地可之后保有劃撥方式;允許土地使用權人自建或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建設運營型保租房。
支持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擴建保租房。對閑置和陳舊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拒絕、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允許改建為健租房;擴建前應付房屋安全性能展開鑒定,保證符合安全使用的拒絕;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并用作保租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土地性質為三類工業用地和三類物流倉儲用地的非居住于建筑,不得擴建為集中式出租住房。
按照職住均衡的原則,在產業園區及周邊、軌道交通站點附近和城市建設重點片區等區域商品住宅建設中配建配租型保障房,增進產城人融合、人地房聯動。配租型保障房用地可采取出讓、出租或撥給方式供應,其中以出讓或出租方式供應的,可將租賃價格、調整方式作為前置條件,允許分期收取土地出讓價款。
在認同農民集體意愿基礎上,可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健租房;支持利用主城區、附近產業園區或交通便利區域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租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通過原為或聯營、入股等方式建設運營保租房;建設保租房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
新建的成套配租型保障房,以面積不多達70?O的小戶型居多,僅次于不超過90?O;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不應執行國家宿舍建筑設計規范,住房建筑面積控制在40?O左右;非新建方式籌集的,要堅決小型、適用、滿足基本住房市場需求的原則。
配租型保障房的房源籌措渠道主要還包括:政府組織新建、改建、收購和收儲的房源;在普通商品住房、共計產權住房和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各類企事業單位和機構新建、改建和并購;經政府批準由其它類房屋切換;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既有公租房、保租房。
非政府投資建設的配租型保障房及其商業、公用等基礎設施設施,產權登記在投資單位或原產權單位名下,保租房項目運營期限不高于8年,運營期自項目投入運營之日起計算出來。
希望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優化信貸流程,提升審核效率,增大信貸反對力度,大力推動配租型保障房基礎設施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
申請人公租房的承租人應該同時合乎,未滿18周歲;申請人或家庭人均收入高于蘭州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農村居民收益的2.5倍;申請人具有蘭州新區戶籍;或持有人蘭州新區居住證,且在新區平穩就業,連續交納社會保險六個月以上;申請人或家庭在新區無房產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高于18平方米,未享用過新區優惠購房政策且在新區無房屋交易記錄。
該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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